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教学差错 |
一般教学事故 |
严重教学事故 |
1. 非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以内; 2. 教师不考勤(签名)。 3. 没有准备好教学设备、设施、材料、用品、软件等,导致教学时间损失10分钟以下; 4.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分钟。 5. 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擅自请人代监考。 6.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 7. 无故导致期末考试推迟 15分钟以内; 8. 试卷命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等,致使半小时内有半数以上考生交卷; 9.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10. 教师阅卷、评分或登分错漏导致上报的学生成绩错误,教师要求更改成绩人数≤全班人数10%; 11. 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 12. 因排课、排考、教室调度差错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3. 教学调度通知不及时或不到位而影响教学秩序。 14.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籍差错10人次以下; 15. 无客观原因,学生在上课两周内未能领到教材; 16. 订错教材,总价值<2000元; 17. 非停电原因,上、下课无铃声或响铃混乱。 18. 教室、实验实训设备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价值<1000元者。 19. 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损失<1000元或学生轻伤。 20. 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 |
1. 未经院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有关手续,教师擅自调课、补课; 2. 教师非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离开工作岗位5分钟以上; 3. 教师不考勤(签名)≥5次; 4. 未经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教学进度进行授课相差三周; 5.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承担教学任务2节及以内; 6.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7. 没有准备好教学设备、设施、材料、用品、软件等,导致教学时间损失10~20分钟; 8. 各类实训无故不按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随意改变实训进度或实训时间,随意增加或减少实训时间,或在实训过程中要求不严,不按规程操作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9. 实验课准备不认真,实验有关材料等不齐全,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 10.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迟到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分钟。 11. 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核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核; 12. 期末考试监考员无故缺席1次。 13. 无故导致期末考试推迟 15分钟以上; 14. 教学管理部门检查或学生查分时发现成绩错漏超过全班人数10%; 15. 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考试成绩≤20分。 16.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7.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8. 考核组织工作(含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发生失误,影响考核正常进行; 19.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成绩、毕业生登记表; 20. 漏订教材; 21.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籍差错10~20人次; 22. 没有准备好教学设备、设施、材料、用品、软件等,无法按计划进行教学; 23. 错发、漏发、遗失学生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习证明; 24. 订错教材,总价值在2000~5000元; 25. 教学设施(供电、供水、桌椅、电教设备等)故障、破损,报修后在3个工作日未维修或不作出处理意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6. 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1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或学生重伤。 |
1. 未经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教学进度进行授课相差三周以上; 2.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承担教学任务2节及以上; 3. 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言论; 4. 教师辱骂学生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 5. 没有准备好教学设备、设施、材料、用品、软件等,导致教学时间损失20分钟以上; 6. 在实验教学中,不按规程操作,对一些危险物品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7. 不注意与实习基地单位协调工作关系,不尊重基地单位的有关规定,引发矛盾,造成不良影响。 8. 泄漏考核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9.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10. 教师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以上。 11. 考核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2. 丢失在校生考核成绩而无法弥补; 13. 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14.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15.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籍差错20人次以上; 16. 订错教材,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 17. 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 18. 教学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态度恶劣,无理取闹; 19. 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