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工作与教学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师应严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提高教学水平;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规范管理、严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肃教学过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规范、严格、高效运行,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 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和为教学服务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 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三)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教学差错。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严重违规或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规较严重或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教学差错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中,因工作疏忽或马虎,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影响的行为。
(四)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见《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标准表》。凡《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标准表》中未列举的内容,可参照认定表中的类似条款处理。
二、对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单位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填报“教学事故填报表”,并上报教学督导机构。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一周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学差错的处理由教学督导机构和主管副院长核定并签署意见; 一般教学事故由主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并签置意见;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然后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
(二) 对教学差错责任者,在本部门批评教育,凡在一学年内出现教学差错三次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
(三)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 在一学期内,出现一次者,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两次者,在部门内部公开批评;出现三次及以上者,全院通报批评。凡在一学年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二次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出现三次及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在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当年不得评高一级技术职称,不得参评先进及优秀教学质量奖等。
(五)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学校将暂停其所从事的教学工作至少一学期,待有正确认识,确有改进表现时方可恢复工作。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履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停止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七)凡因教学事故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八)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本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教学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2.统一彩票教学事故填报表;
统一彩票
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