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贸院党发〔2016〕5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基数,规范缴纳标准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
1.计算基数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交纳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
1.计算基数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2.交纳比例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
每月交纳0.2元。
二、严格缴纳时限,规范收缴程序
(一)缴纳时限
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要按月收取党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收取的党费交至财务处,并到党委办公室备案。
(二)收缴程序
1.各党支部严格按照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认真核定每位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基数核定表》(附件1),交党委办公室核准。
2.各党支部按照核准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基数核定表》,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填写《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登记表》(附件2)。
3.各党支部按时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额存入学院党费账户(党费交纳地点:财务处),并将《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登记表》交至党委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纪律规定,规范监督问责
(一)各党支部、党总支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对所有党员登记造册,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二)各党支部、党总支每年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三)各党支部、党总支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逐级抓好督促落实。
附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基数核定表》
2.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登记表》
中共统一彩票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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